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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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12-11-14
內容 :
主旨:
檢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更新之「旅行業代辦護照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敬請各旅行業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1年11月13日領四字第1017200637號函辦理。
二、查邇來屢有旅行業者於送件前疏於留存代送護照申請件之影本,致當事人需要外文姓名預訂機票或行程時,須由旅行業者再向該局查詢申請人之各項資料。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本(101)年10月1日施行,查詢申請人相關護照資料均須依規定辦理,敬請旅行業者於護照申請案送件前,應先影存申請書,以利申請人查詢及領照後之比對覈核。
三、檢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更新之「旅行業代辦護照注意事項」
如附件,敬請各旅行業者確實配合辦理。
附件 :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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