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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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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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於98年4月24日接獲通報三華旅行社(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56號12樓)所接待大陸觀光團受困機場及旅館,隨即派員前往該公司調查,發現該公司在4月23日及24日共有8團(282人)大陸觀光團因未訂妥遊覽車,致團體無法繼續行程,該局立即協調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協助調度遊覽車,協助其履行後續行程;至其所需費用,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由該公司所繳新台幣100萬元保證金中支應。由於該公司於4月25日以後仍有預定入境之觀光團體,故觀光局已嚴令該公司於遊覽車未訂妥前,應速通知大陸組團社不要出團,以免衍生更大的旅遊糾紛。

  另該公司未能訂妥遊覽車,卻仍承接團體入境而無法接待,顯有重大過失,並嚴重損害旅客權益,事證明確,觀光局業依該辦法第26條規定,處分該公司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3個月。
交通部觀光局再次重申,旅行社未辦妥入台證、及訂妥住宿、餐廳或遊覽車前,不得接待大陸旅客來台旅遊,以免損害旅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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