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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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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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觀新字第09800029號
新聞聯絡人:業務組江志端科長 電話:02-23491682

針對消基會98年3月24日發布新聞稿指稱7成4業者繼續超收代收費用,本局未盡監督之責乙事,澄清說明如下:
一、 針對旅行社代收燃油附加費、機場稅、兵險等費用所生爭議,本局前於97年12月15日邀集行政院消保會、交通部、民航局、旅行業公協會、航空公司及相關旅行社會商討論,並獲致結論請旅行業應建立收費資訊透明化機制,以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消費資訊揭露及透明化之規範目的。本局並將上開會議結論,於同年12月31日函請各旅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確實遵辦在案。
二、 為落實本局上述會議結論之執行,本局復於98年2月20日以觀業字第0983000196號函請雄獅旅行社等20家業者將其代收費用之資訊揭露情形陳報,經查已有8家旅行社已依規定將其代收費用資訊充分揭露於所屬網站,對於其他業者未依規定揭露代收費用資訊,經查係因網頁資訊未即時修正,觀光局亦已限期要求其檢討改善,如仍未改善且有超收代收費用之情事者,即依法處罰。
三、 另消基會此次調查仍有5家旅行社在稅金收費項目中,明列兵險費乙事,經本局向該等業者洽詢後皆表示,國籍航空公司雖已取消兵險費,但外籍航空公司仍有收取兵險費,故為配合航空公司實際收費情形,該等公司網站仍列有兵險費項目之必要,僅因未加以特別註明,致發生誤會,惟實際上均未有收取國籍航空公司兵險費。
四、觀光局再次呼籲旅行業者收取各項旅遊費用,應誠信收費,並確實建立收費資訊透明化機制,同時加強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不得有超收費用之情事,違者,將依規定嚴懲,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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