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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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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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本年9月起連3個月調降國籍航空之燃油附加費,惟經調查發現,部分旅行業者所販售機票未反映降價,或雖有降價但降幅過小,未達取消費用之半數,涉從中牟利乙情,觀光局說明如下:
一、 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因提供旅遊商品、服務或代售海、陸、空運輸業客票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機票款或報酬,均應誠信收費,並提供旅遊消費者充分、正確之相關資訊。

二、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8條,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旅客補足或由旅行業者退還,惟如未逾百    分之十者,則仍應依契約原定之費用收費。關於航空之燃油附加費,依「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屬客貨運價,即上開契約書第8條之運費,故如有調高或調低逾百分十情事,即應依規定補足或退還。另兵險費係以附加方式列於機票稅金項下隨票收取,視為機票費用之一部分,故亦適用上開契約書第8條規定。

三、 對於媒體報導部分旅行業者有超收燃油附加費或不實收費情形,其中因涉及各家旅行業成本計算標準不一、開票時間點不同以及匯率變動等諸多因素,觀光局已即刻進行調查瞭解,如查有違規實據即依法處分。

觀光局另表示,國籍航空公司之燃油附加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每月初均會發布新聞稿公告,旅客可利該局網站(http://www.caa.gov.tw)查詢;而兵險部分,國籍航空公司自今年開始已不再加收,而外籍航空部分則視不同航空公司而定。旅客如有關於旅行業收取燃油附加費或兵險費等相關疑義,可逕洽詢中華民國旅行業品保障協會(02-25068185)或觀光局(免付費申訴專線:08002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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