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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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8-15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之「必要費用」適用疑義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9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觀新字第09700069號
新聞聯絡人:業務組高暐翔 電話:02-23491515

鑒於消費者參加旅行社舉辦之旅遊活動,遇有颱風、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由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團體無法成行而解除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之「必要費用」認定標準及負擔歸屬迭有爭議,交通部觀光局遂於97年7月24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交通部、民航局、消基會、品保協會、旅行公會、航空公司等會商討論,獲致下列處理原則:
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有關必要費用之規定,由於各旅遊產品之必要費用結構多元複雜,難以訂定統一之基準及費用上限;旅客與旅行社如對該「必要費用」之涵蓋項目及負擔歸屬發生爭議時,以個案協調方式處理,並由旅行業者出具必要費用之相關支出單據以資證明。至於必要費用之主要項目範圍(如包機、定期航班、中段機票、相關規費、旅館定金…等主要項目),該局將另行邀請旅行業界及航空業界開會研商處理原則,並於該局網站消保專區揭示供消費者參考
二、為加強資訊透明化以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有關旅遊商品主要內容及特別事項(如班機是否為包機或定期航班…),請旅行業者於與旅客簽約前向旅客充分告知其相關資訊,並載明於契約中,俾使旅客認知理解,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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