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7-09-12
內容 :
1.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15.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