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7-07-24
內容 :
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三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可通行歐洲15國,但各公約國政府仍保留行政裁量權。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需申請申根多次簽證;另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如分別在荷蘭及比利時機場)轉機時,必須辦理對各該國有效之過境簽證。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