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7-07-10
內容 :
96.7.10中國時報登載:「公告就可收開瓶費?觀光局違法背書。」,經該局澄清如下:
消基會認為該局有條件可收開瓶費的主張,等於允許業者加收服務費之外「再剝消費者一層皮」「違法背書」乙節純屬誤會,該局係主張業者如有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應向消費者告知,此純係為配合行政院消保會決議落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資訊之規範,並無鼓勵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之意;目前尚無法令規範觀光旅館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亦無收費需先經政府允許之規定,業者是否收取係經營上價格策略決定問題,是否受消費者認同或抵制,自應承擔風險;但業者如有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為讓消費者事先知道該資訊,以決定是否消費,該局認為有必要收費透明化,即責由業者於其消費場所、網站或菜單等明顯處揭露其收費方式及計算標準,且列入觀光旅館定期檢查,以保護消費者並避免消費糾紛。該局認為上述要求業者充分揭示收費資訊之措施,是為保護消費者之「消費決定自由」對觀光旅館業者所採取之行政上約束,並非對業者收費之背書。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