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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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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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第10條附表6、第11條附表7,業經交通部於95年5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50085023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5年6月9日觀業字第0950012650號函轉交通部於95年5月26日交路字第0950085023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第7條附表3「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部分:
1、增訂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派遣或僱用華語領隊執行領隊業務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第66項)
2、增訂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理允許其僱用之專任領隊,為非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第67項)
3、增訂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於專任領隊離職後,未依規定將領隊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第68項)
4、增訂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借調他旅行業之專任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國旅遊,未徵得其任職旅行業之同意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第69項)
5、增訂旅行業辦理出國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未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即帶團出國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第102項)
6、增訂旅行業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第109項)


(二)第10條附表6「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部分:
1、增訂領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未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第7項)


(三)第11條附表7「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部分:
1、增訂領取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第6項)
2、增訂領隊人員為非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者,處新臺幣9千元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並得逕行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證。(第23項)


三、上述修正規定,請至觀光局行政資訊網「觀光法規」下載href="http://Taiwan.net.tw"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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