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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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23-06-28 文號: 112193

主旨:
為避免民眾攜帶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入境受罰,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旅客宣導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2年6月26日觀業字第112091407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6月16日國健教字第1120760665號函辦理(檢附來函)。
附件: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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