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 為避免旅行業申請悠遊國旅補助時涉犯刑事法規,敬請各會員旅行社申請補助時,務必以確實資料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以免觸法,敬請查照。 |
| 說明: |
| 1 .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1年8月26日觀業字第1113001868號函辦理。 |
| 2 .
|
查近年歷次團體旅遊補助,均有旅行業者因提供不實資料向該局申請補助,並由該局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情事,常見不實態樣如下:
(一)實際使用車輛,卻以不實之車輛行照及單據提出申請。
(二)未實際派遣隨團服務人員,以不實之保險名單或以旅客充當隨團服務人員向該局提出申請。
(三)偽造旅客名單、提供不實交通及住宿憑證向該局提出申請。
(四)實際出團卻以往年出團之旅客資料向該局提出申請。
(五)借用他旅行社名義向該局提出申請。 |
| 3 .
|
上述各態樣及其他偽變造資料向該局申請補助之情事均涉刑事犯罪,如經民眾檢舉或該局查獲,將一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追回補助款,且該局將停止受理其獎補助款1至3年,絕不寬貸。請各會員旅行社務必以確實資料並依本要點規定向該局申請補助,以免觸法。 |
| 4 .
|
另依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 Q&A-Q1-3.適用對象第2項第1款規定:「以下對象不適用本獎助:(1)團體旅遊(如旅行社、遊覽車、企業員工、校外教學、進香團、里民活動...等)不獎助。」,是以,辦理團體旅遊時,不得向旅客要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個別旅客住宿優惠,違反規定者,將依交通部觀光局獎助個別旅客住宿優惠實施要點規定限期繳回獎補助經費,請各會員旅行社應遵守該局規定辦理。 |
| 附件:
公文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