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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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22-04-28 文號: 111123

主旨:
有關「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勞動部以111年4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1號令修正發布,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1年4月27日觀宿字第1110907264號函轉交通部111年4月20日交路字第1110011349號函轉勞動部111年4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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