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文日期:
2022-04-01 |
文號:
111100 |
主旨: |
臺北市政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敬請查照。 |
說明: |
1 .
|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8日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3782號函轉行政院111年3月2日院臺衛字第1110000715號函辦理及該府111年3月25日府法綜字第1113011520號令辦理。 |
附件:
公文 下載
|
|
|
|
|
|
|
|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