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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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22-04-01 文號: 111100

主旨:
臺北市政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8日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3782號函轉行政院111年3月2日院臺衛字第1110000715號函辦理及該府111年3月25日府法綜字第1113011520號令辦理。
附件: 公文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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