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交通部觀光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等事宜之公告1份,敬請查照。 |
說明: |
1 .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1年3月28日觀業字第1113000556號函辦理。 |
2 .
|
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衝擊旅行業營運,為協助旅行業暫時紓困及短期資金調度運用,該局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109年4月6日觀業字第10930009691號、109年10月7日觀業字第10930041372號、110年4月7日觀業字第11030008662號、110年10月5日觀業字第11030031562號等4次公告,同意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者,得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已申請發還者得於原規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該局提出申請延緩繳納原暫時發還之保證金,其延緩期限並以6個月為限,合先敘明。 |
3 .
|
鑒於目前國際疫情仍嚴峻,加以跨國旅遊業務大部分停擺,嚴重影響旅行業營運,爰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再次公告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向該局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不受同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有關2年期間規定之限制,惟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期間不予列入前開2年期間之計算,應於發還後屆滿6個月之次日起15日內繳足保證金。 |
4 .
|
另前業已申請暫時發還或延緩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者,考量國際疫情仍未減緩,爰同意該等業者得於原規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該局提出申請延緩繳納原暫時發還之保證金,其延緩期限並以6個月為限;如逾期未提出申請,且亦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
附件:
公文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