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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21-02-19 文號: 110070

主旨:
有關「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9121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0年2月5日觀宿字第1100902462號函轉交通部110年2月3日交路字第1100003500號函轉勞動部110年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9122號函辦理。
附件: 公文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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