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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2019-10-09 |
文號:
108381 |
| 主旨: |
| 為確保旅遊服務品質,避免旅遊糾紛發生,敬請各綜合、甲種旅行社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應依規定給付隨團領隊人員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同時亦不得向旅客強迫收取小費,敬請查照。 |
| 說明: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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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0月8日觀業字第1080922164號函轉民眾108年10月3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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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第1項)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2項)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第49條第11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次按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應記載旅遊費用總額及其包含之主要項目(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領隊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保險費)。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二)建議旅客任意給與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是以,「小費」係屬贈與性質無強制性,乃旅客對服務人員服務之肯定出於自願給與,旅客並得自行斟酌其數額,無對價關係,亦無債權債務關係,合先敘明。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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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民眾反映,部分旅行社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其旅遊文件載明「領隊等從業人員為無底薪制,小費為該等人員主要收入來源」,逕而要求旅客給付小費,不無以小費抵替應給付領隊人員之報酬而有違反前揭規則第23條之1第2項及第49條第11款規定之虞,爰請旅行業及所屬從業人員應確實遵守前揭規則規定,該局將列為業務檢查重點稽核項目,倘經查獲違規事證屬實者,將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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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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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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