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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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8-29 文號: 108334

主旨:
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如有大量解僱或資遣員工情事,請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8月23日北市勞就字第1086084889號函辦理。
2 . 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17條規定略以:
(一) 第2條: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五、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二) 第4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
(三) 第5條: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四) 第17條:事業單位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3 . 次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又所謂「資遣」,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違反前開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再予敘明。
4 . 各會員旅行社若有前揭大量解僱或資遣員工之情事,請依法辦理,並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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