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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8-16 |
文號:
108325 |
主旨: |
外交部業修正發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護照外文姓(別)名之規定,並自本(108)年8月11日起施行,敬請各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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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8月15日觀業字第1080917737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8年8月13日領一字第1086603633號函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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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來函略為:
(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明定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爰外交部將「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之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並增訂以護照外文姓名音譯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為由申請變更護照外文姓名者,以一次為限,以維護照姓名之穩定性及公信力;另配合「姓名條例」規定,修正已回復傳統姓名之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二) 自即日起,民眾首次申請護照之外文姓名得以「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申請換(補)發護照之民眾,亦得主張原外文姓名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變更其外文姓名,惟以一次為限。相關資訊請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護照」/「外文姓名中譯音系統」項下查詢;如查無拼音資料,則以申請人自行填寫之拼音為主。
(三) 申請變更護照外文姓名,應請申請人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已於該申請書增加「以國家語言讀音變更外文姓名」欄位供勾選,無須提供證明文件(申請書可於該局網站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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