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業務除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為提升旅遊安全,併請注意相關車輛及駕駛人派用之情形,請查照。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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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5月27日觀業字第1080910963號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5月21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86060651號函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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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另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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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勞動基準法及前揭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該局已規範旅行業接待7天6夜以上大陸觀光團體,行程須安排輪調駕駛人及視情調整車輛,並應於送件時填報該等駕駛人資料;後續如查悉遊覽車駕駛人有超時工作之疑慮時,即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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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旅遊品質與安全,避免因駕駛人超時工作而衍生行車安全之疑慮,請各會員旅行社包租遊覽車辦理旅遊業務,應注意相關車輛及駕駛人派用之情形,避免該駕駛因連續接待不同團體而有超時工作之疑慮,以提升旅遊安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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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後續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與密度,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