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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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5-16 文號: 108192

主旨:
「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補助要點」觀光局於108年5月9日觀業字第108300127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建立特色產品品牌獎勵補助要點」,並自108年5月16日生效,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5月6日觀業字第10830012702號函辦理。
2 . 為持續推動旅行業發展特色優質旅遊產品以從產品面建立品牌,配合政策鼓勵旅行業辦理樂齡族及無障礙旅遊,並簡化相關申請流程,該局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建立特色產品品牌獎勵補助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並自108年5月16日生效。請各會員旅行社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相關補助條件及應備文件請參閱該要點。
3 . 本要點部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要點名稱為「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建立特色產品品牌獎勵補助要點」(修正要點名稱)。
(二) 刪除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及網際網路經營業務之費用補助(刪除原規定第2點第1項第1款、第6款)。
(三) 修正需連續3年辦理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始得申請貸款利息補助(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第1款)。
(四) 增訂經該局委託辦理之旅遊行程評選活動獲選之特色優質國內旅遊行程得申請行銷推廣及建立品牌形象費用補助(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第2款)。
(五) 修正放寬國人銀髮族旅遊補助部分規定,將補助年齡自年滿65歲調整為年滿60歲之樂齡族;樂齡族旅遊行程如有安排住宿於星級旅館,補助金額提高為每團新臺幣3萬元;如行程為安排至澎湖、金門、馬祖旅遊補助金額提高每團新臺幣5萬元(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第3款及第3點第1項第3款)。
(六) 修正無障礙旅遊補助部分規定,增列補助身心障礙人士團員國內住宿費用並放寬無障礙旅遊補助人數限制,將每團身心障礙人士須達5人改為3人(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第4款)。
4 . 該局受理旅行業依本要點第2點第1項第3款申請樂齡族旅遊之費用補助,每年度補助金額額度以新臺幣700萬元為上限(與依原規定申請銀髮族旅遊補助之350萬元上限合併計算),每一旅行業每年度以補助10團為限(與依原規定申請銀髮族旅遊補助之5團上限合併計算);另受理旅行業依第2點第1項第4款申請無障礙旅遊之費用補助,每年度補助金額額度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與原規定申請之50萬元上限合併計算),上述費用補助上限,依本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該局即停止受理申請。有關本要點修正發布生效日前已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出團或提出申請之案件,該局將依修正前規定受理補助案件審查及核銷補助款項。
5 . 本要點修正規定併於該局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觀光法規」項下公告,請各會員旅行社逕利用該網站查詢及下載相關申請文件。另該局於該網站「觀光推廣」之「樂齡族及無障礙旅遊推廣」項下,公布補助樂齡族及無障礙旅遊經費使用情形,供旅行業者提出申請之參考。
6 . 有關本要點補助事項如有相關疑問,可致電該局電話:2349-1500,洽詢業務分機號碼:建立旅遊產品品牌貸款利息、獲選之特色優質國內旅遊行程及金質旅遊行程行銷推廣及建立品牌形象等費用補助(分機:8222);申請樂齡族及無障礙旅遊相關費用補助(分機:8217)。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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