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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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4-02 文號: 108126

主旨:
勞動部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並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3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43004號函轉勞動部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辦理。
2 . 部分事業單位為因應假日或夜間辦理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相關事項,有使勞工於工作以外時間值日(夜)班之情況,民國74年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作為行政上之指導實施至今,依該注意事項之值日(夜)態樣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相關值日(夜)班之津貼、時間未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拘束,合先敘明。
3 . 然經檢討,勞工緃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故勞動部修正明訂落日條款,預告旨揭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屆時所有值日、夜時段將計入工時計算,須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工資或加班費,並受工時及加班時數規定限制,請各會員旅行社若有依循旨揭注意事項使勞工值日(夜)班者,應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
4 . 另勞動部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班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5 . 有關本案勞動部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業公告於該局網站(https://bit.ly/2CHlitX),請逕依需求瀏覽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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