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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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4-01 文號: 108123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接待來臺觀光團體應依法指派或僱用合格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3月29日觀業字第1080006641號函辦理。
2 .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及同法第59條:「未依第32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3 . 邇來該局屢接獲反映,旅行業指派外籍非合格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涉違反前揭法令。為提升觀光團體旅遊品質及維護旅客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應確實指派合格導遊人員接待來臺觀光團體。該局就此類違規行為將持續加強執法,倘查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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