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臺灣鐵路管理局「107~110年度環島觀光列車旅遊業者包租車廂案」(標案案號:TAY1070501)採公開招標,敬請查照。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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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郵件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7年6月27日鐵運營字第107002475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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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出租標的:『臺北=花蓮』區段附掛之商務車廂4節+商務餐車1節+速簡餐車1節(座位數132席)、『花蓮=臺東』、『臺東=高雄』、『高雄=臺中』、『臺中=臺北』區段附掛之商務車廂2節+商務餐車1節+速簡餐車1節(座位數66席),每日開行臺北=臺北雙向環島觀光列車各一往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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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本案採公開招標,訂定並公告底價,底價為單趟收入合計新臺幣67,432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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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各包租區間自強號票價*包租座位數*報價搭乘率(無條件進整至個位數)後之單趟收入合計,最高者得標。如投標廠商之報價利用率低於公告最低利用率(「臺北=花蓮」:56%、「花蓮=臺東」:48%、「臺東=高雄」:33%、「高雄=臺中」:29%、「臺中=臺北」:29%)者,為不合格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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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自列車開行之日起3年。如得標商於履約期間無重大違失,得於契約屆期前四個月提出續約申請,經該局審核通按原編組車廂及原價金,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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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回饋辦法:每半年計算環島觀光列車各區段之平均塔乘率,並依平均搭乘率超過決標搭乘率之比率訂定廠商回饋辦法。如各區段平均搭乘率超過該區段決標搭乘率未滿20%時,其超過之人數,每增加一人次廠商應再給付(回饋)該局該區段全程票價六成;20%以上未滿40%時,其超過人數,每增加一人次廠商應再給付(回饋)該局該區段全程票價五成;超過決標搭乘率40%以上時,每增加一人次廠商應再給付(回饋)該局該區段全程票價四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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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招標資訊已公告於該局官網及政府電子採購網財物出租網頁,廠商投票須知、包租契約、詳細價目表、招標投標簽約三用表格及標封電子檔,請至該局官網最新公告招標資訊網頁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