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交通部106年12月20日訂定公告施行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份,敬請各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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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月9日觀業字第1060924843號函轉交通部106年12月20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6691號書函及同年月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6692號公告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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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106年6月14日邀集專家學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遊覽車客運業公會及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30條、第37條修正草案」會議研商竣事,並據以完成相關法令程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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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8款(106年8月22日修正發布),就有關旅行業包租遊覽車者,增訂應簽訂租車契約外,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旅行業包租遊覽車,訂定之租車契約如違反前開規定,將依法裁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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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為規範旅行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安全協力義務,同時公路總局已完成遊覽車配置GPS裝置之作業,為進一步保障旅遊安全及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旨揭事項及採用具GPS之遊覽車,俾利旅行業者及遊覽車業者共同依約依法,以自律、他律並合於法律方式執行業務,以共同維護觀光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安全及品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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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請至該局網址:
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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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碼:1060924843 發文日期:1070109
識別碼:YH4Q1TF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