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發文日期: 2018-01-03 文號: 107004

主旨:
為便利小三通之申請並放寬其適用範圍,擬採行措施如說明二,並預計於107年1月1日起實施,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29日電子郵件轉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台內移字第1060954804號函辦理。
2 . 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 小三通個人旅遊申請應備文件不須檢附G簽注。
(二) 小三通藝文商務交流審查時間由現行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不含退補件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三) 放寬小三通旅行事由得從事活動之範圍(但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不適用之):
1、 大陸地區人民至離島地區從事宗教活動,身分為信眾者得申請小三通旅行。但宗教團體所屬成員、行政或管理人員須申請小三通藝文商務交流。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至離島地區從事馬拉松或海泳等體育活動者:
(1) 馬拉松:參加馬拉松項目者,得申請小三通旅行。但參加馬拉松42公里全馬以上者,須申請小三通藝文商務交流。
(2) 海泳:參加非競賽類活動(沒有計算成績名次)得申請小三通旅行。但參加競賽類活動(計算成績名次)須申請小三通藝文商務交流。
3、 大陸地區人民至離島地區從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7條第2項以外之醫療服務,得以小三通旅行事由申請(停留期間15日,原則不得延期);另如需從事較長時間之醫療,則建議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7條第2項之就醫事由申請(停留期間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
4、 另為瞭解至小三通旅行之申請人是否從事宗教或體育活動,請代申請旅行社將申請人依附表格式填列之相關資訊上傳至線上申辦系統,俾利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同仁審認。
3 . 相關作業規定及送件須知之修正規定,將另函發送。
附件: 附件 下載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