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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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5-06-04 文號: 104225

主旨:
敬請旅行業者加強宣導,務必提早確認參加旅行團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為6個月以上,俾維其旅行權益, 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6月2日觀業字第1040006697號函轉外交部104年5月22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2454號函辦理。
2 . 據前揭來函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以下簡稱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為「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其主要業務為處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件、核發外籍人士入境落地簽證,以及處理國人因急難事件出國須趕製護照等事宜。鑒於該處位於機場管制區內,非一般民眾得自由進出之區域,且囿於相關人力及設備,礙難受理一般國人臨櫃申請護照案件。
3 . 惟據前揭來函,本104年度護照緊急提辦案件數仍居高不下,影響該處辦理急難救助等業務,爰請旅行業者重申下列事項:
(一) 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不受理旅遊團旅客緊急申辦護照案件。倘旅行業者未及早善盡提醒旅客行前檢查護照效期,致渠等至機場始發現護照效期不足,應自行負責辦理旅客班機行程變更事宜。
(二) 請旅行業者務必提早確認參加旅遊團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為6個月以上。關於旅客護照逾期失效或效期不足等事宜,請儘早協助旅客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地區辦事處申換護照,以免影響其旅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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