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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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3-10-11 文號: 102424

主旨:
旅行業代售住宿、餐飲、休閒娛樂商品(服務)禮券等事宜,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2年10月8日觀業字第1020034040號函轉102年9月4日召開「研商旅行業代售住宿、餐飲、休閒娛樂商品(服務)禮券之處理原則暨發行旅遊票券事宜會議」之會議結論辦理。
2 . 有關旅行業代售住宿、餐飲、休閒娛樂商品(服務)禮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旅行業銷售他人發行之票券,其契約類型約可分為代銷、經銷、委任等3種。倘為代銷性質,其法律關係屬代理,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倘為經銷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旅行業須與發行人負連帶責任;倘為委任性質,適用民法第528條以下規定。請旅行業者與票券業者合作販售其票券時,應簽訂契約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維護自身權益。
(二)旅行業銷售住宿等商品(服務)禮券,應確認其是否符合相關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例如:發行人是否為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者、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是否為合法之業者、票券有無履約保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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