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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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3-06-04 文號: 102217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茲重申旅行業不得發行任何具對價關係之商品禮券,敬請各會員旅行社確實照辦,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2年5月31日觀業字第1023001480號函辦理。
2 . 查旅行業係信用擴張之行業,不得發行具有對價之禮券,惟據瞭解,部分旅行業者仍有發行或於網路、旅展販售「旅遊兌換券」、「行程券」、「旅遊儲值券」、「旅遊基金券」等各種有價商品禮券之情事。
3 . 為避免影響旅遊消費者權益情事,旅行業應切實遵循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4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之規定,該局將不定期派員至各旅行業營業處所、網站或旅展會場查核,違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至無償贈與之抵用券或折扣券尚未牴觸上揭條文,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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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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