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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2012-05-16 |
文號:
101253 |
| 主旨: |
|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維護旅客安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時,應安排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遊樂、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請查照。 |
| 說明: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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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1年5月14日觀業字第1013001129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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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又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第15款規定:「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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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發生旅行業辦理旅遊所搭乘之遊覽車肇事之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旅客受傷,復鑒於暑假旅遊旺季將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旅遊安全,請旅行業者(督促指派之導遊人員)確實依上開規定安排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遊樂、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該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如附件,請由該局網站http://taiwan.net.tw/行政資訊網下載)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如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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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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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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