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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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1-06-27 文號: 100339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觀光客宣導菸害防制法禁菸規定,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6月22日北市衛健字第10034766000號函辦理。
2 .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飯店、旅館、商場、餐飲店、博物館、遊覽車、計程車等觀光客常出入之室內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於禁菸場所違規吸菸者,可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3 . 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戶外場所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於禁菸場所違規吸菸者,可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4 . 承上說明,故宮博物院、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市立美術館等熱門觀光景點,其室內為全面禁菸場所,戶外部份則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
5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99年來臺觀光客已超過500萬人次,另100年6月28日即將開放大陸觀光客自由行,預期觀光客人數將大幅增加。為使觀光客瞭解菸害防制法相關禁菸規定及避免違法,惠請協助向觀光客加強宣導,並適時勸阻吸菸行為人,以維護無菸環境。
6 .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無菸整合網」(http://subweb.health.gov.tw/Nosmoking/index.asp)或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菸害防制專區(http://tobacco.bhp.doh.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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