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投宿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場所,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有關網站刊登之廣告務必以本市合法旅館為限,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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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0年5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10030567000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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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9年6月29日觀賓字第0990014797號函示「日租屋之經營型態符合『凡從事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等行業。』之要件,應屬旅館業或民宿等短期住宿服務業範疇。」及交通部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令頒:「…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以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
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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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頻有民眾反映旅行社網站刊登違規日租套房廣告,旅行業者網站刊登之廣告務必以本市合法旅館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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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些旅行社網站刊登涉及違規經營旅館業務業者之廣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第36條及第58條規定,對於提供違法業者刊登廣告之服務,誤導消費者投宿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場所,恐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其他權益之虞,嚴重危及消費者權益之情節,該局已依據前述規定函請業者立即將網站上刊登之違規業者廣告內容移除,若未依限改善,該局將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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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各會員旅行社網站刊登之廣告務必以本市合法旅館為限,歡迎至台北旅遊網(http://www.taipeitravel.net)及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資訊系統(http://hotelhomestay.tbroc.gov.tw/)查詢本市合法旅館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