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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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0-12-16 文號: 099567

主旨:
有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考量本(99)年12月25日5都縣市合併後,行政區域有所調整,新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宜比照臺北市及高雄市單獨使用字軌案,敬請 查照。
說明:
1 . 依據財政部99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5430號函辦理。
2 . 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建議之新制編碼原則為:臺灣省使用A、B、C、D字軌、高雄市使用E、F、G、H字軌、臺南市使用J、K、L、M字軌、臺中市使用N、P、Q、R字軌、臺北市使用S、T、U、V字軌、新北市使用W、X、Y、Z字軌(I、O不使用,並自00000001號開始),即每個行政區域使用4組字軌,並以第1組字軌用畢後再接續使用第2組字軌之方式循環使用。新制編碼自本年12月25日起實施,舊制編碼可繼續使用。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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