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要點」第四點業經觀光局於98年1月5日以觀業字第0970036477號令修正發布,敬請查照。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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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1月5日觀業字第0970036477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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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要點」業經觀光局於97年11月7日以觀業字第0970030141號令發布實施在案,嗣該局於97年11月下旬舉辦北中南東4場說明會,整合業者意見後,為儘速讓業者再造營運生機,爰修正「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要點」第四點,提高旅行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原來綜合、甲種及乙種旅行業每一家旅行社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提高其額度為綜合旅行業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500萬元、甲種旅行業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乙種旅行業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至於貸款補貼利率期限則由1年延長為2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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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貸款事宜,仍請逕洽各金融機關並依其規定辦理,凡獲金融機構核貸並符合「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要點」者,該局即按修正後之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4,但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4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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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於97年12月24日邀請公營行庫舉行座談,目前已有台灣銀行及第一銀行已研訂核貸辦法轉知其各分行,其他銀行亦刻正研訂相關核貸辦法中,如該等銀行研擬完成後,該局即函知本會再轉知各會員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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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已委託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辦理「旅行業經營管理諮詢輔導服務」,並設置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219777)及在該中心網站(http://www.sbiac.org.tw)建置專區提供旅行業者融資諮詢服務。另目前信保基金針對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於98年3月底前可提供8成信用保證,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多加利用。 |
附件:
第四點修正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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