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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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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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消費者宣導事項如下:
(一)機票一經開立,欲更改機票訂位記錄,除依航空公司收費規定之外,旅行社每次另收取短線500元,長線700元之改票手續費。
(二)旅客在國外更改機票訂位記錄,請於48小時工作日前向原開票旅行社申請更改,未於48小時工作日前提出申請,若無法順利搭機返回,旅行社概不負責。
(三)消費者在行程日期未確定之前,請勿任意開票。
附件 :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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