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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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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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29聯合晚報登載:圓山大飯店屬財團法人法令管不到,顯有誤解,經該局澄清如下:

一、由交通部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對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監督管理: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由交通部依據「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監督管理,其範圍包括管理、運作方式及業務行為等。

二、由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圓山大飯店予以輔導管理:
圓山大飯店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已於91年11月1日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於中華民國69年11月24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取得「交通部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納入管理,有關該飯店之經營與管理、從業人員之管理及獎勵與處罰等事項,依法接受交通部觀光局輔導與管理。

三、由台北市政府就有關圓山大飯店建管、消防、衛生等事項各依相關法令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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