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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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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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5報載:「網路飯店訂房不划算,9成3須預付全額房價,2成7退訂不退費、、、、消基會強調,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其顯失公平而屬無效約定,因此,主管機關觀光局不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業者把消費者當冤大頭。」經該局澄清如下:
為保障旅客訂房之權益,該局於94年2月即已完成擬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該草案明定旅客與業者可協議是否收取定金及收取定金之標準、旅客解除契約時以解約通知到達業者之日期先後,決定其應負擔取消訂房費用多寡,以減少消費者訂房糾紛;另為加強業者責任,明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約時,業者除應通知旅客外,應負擔原約定房價一倍之損害賠償金等。
鑑於前揭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發布,有關旅客解除契約時得否收取消費用及計算費用之標準各業者規定均不相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該局自95年1月起已函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等,於接受消費者訂房時,應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將訂房及取消訂房之程序等內容(包括房價、房型、取消或變更訂房是否收費等)明確告知消費者,且規定內容應合理。故目前相關業者對於消費者訂房後又解約多以雙方協議變更住宿日期因應,對於因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取消訂房,亦未收取消費用;該局平日處理消費者訂房糾紛時,均要求業者收取消費用應合理。至該報導有關業者自行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旅客自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主張合理權益,該局除將協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儘速審議通過前述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外,並將對前述業者進行了解並予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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