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6-10-18
內容 :
主旨:
前往歐洲旅遊時,如需在申根境內兩國間轉機,仍須辦妥申根簽證,以免造成滯留機場延誤行程情事,請旅行業會員提醒旅客注意。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5年10月3日部授領三字第09504570460號函辦理。


二、外交部函轉駐義大利代表處本(95)年9月27日ITA-111號電報稱:國人自羅馬擬搭機經維也納飛往保加利亞,因無申根簽證,被迫滯留羅馬機場無法繼續行程。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