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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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10-31
內容 :
主旨:
請旅行社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時,應請當地接待旅行社注意交通工具之使用年限及維護狀況等相關事項。


說明:
按「旅行業經營旅客接待及導遊業務或舉辦團體旅行,應使用合法之營業用交通工具;…」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6項有明文,目前仍有旅行業使用車齡17年之老舊遊覽車,影響行車安全,基於加強保障旅客乘車安全之考量,旅行業於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時,除應依規定使用合法之營業用交通工具外,亦應請當地接待旅行社選用車齡較新且狀況良好之交通工具,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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