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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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15-02-06
內容 :
主旨:
有關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加速處理作業,應繳納速件處理費乙案,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會員反映辦理。
二、內政部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於103年12月15日公告「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之加速處理作業程序」,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速件處理收費原則:申請加速處理者,應先繳納速件處理費。依配賦日計算提前之工作日計費,每提前1個工作日,每人每日加收速件處理費新臺幣300元;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以1個工作日計,並以1團為速件處理之申請單位,不得拆團申請。
四、該速件處理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加速處理旅遊許可證件,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申請者支付該速件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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