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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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11-06 文號: 108422

主旨:
為避免國人入出境或過境香港及澳門因攜帶當地政府視為違禁物品之電槍類裝置及防身噴霧器而誤觸當地法令遭罰,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旅客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1月4日觀業字第1080924726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1月1日空運安字第1085027585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08年10月28日陸港字第1089909240號函副本辦理。
2 . 鑑於在香港及澳門區域,持有電槍類裝置及防身噴霧器等違禁品係違法行為,一經逮捕,將移送法院審理,爰為避免前開情形發生,請各會員旅行社加強宣導工作,提醒旅客注意切勿攜帶電槍類及防身噴霧器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
3 . 附件請至該局網址:
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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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碼:1080924726 發文日期:1081104
識別碼:AHQBJY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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