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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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9-24 文號: 108363

主旨:
為提升旅遊安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業務時,注意相關車輛及駕駛人派用之情形,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9月23日觀業字第1083003366號函辦理。
2 .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另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3 .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及前揭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該局已規範旅行業接待7天6夜以上大陸觀光團體,行程須安排輪調駕駛人及視情調整車輛,並應於送件時填報該等駕駛人資料;後續如查悉遊覽車駕駛人有超時工作之疑慮時,即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
4 . 邇來該局仍查悉多起旅行業未注意車輛及駕駛人派用情形之案件,為兼顧旅遊品質與安全,避免因駕駛人超時工作而衍生行車安全之疑慮,請各會員旅行社包租遊覽車辦理旅遊業務,應注意相關車輛及駕駛人派用之情形,避免該駕駛有超時工作之情事,該局後續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安全。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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