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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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3-12 文號: 108087

主旨:
為落實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之規範目的,請各會員旅行社不得經營發展觀光條例所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外之「交通車接駁」業務,避免觸法受罰,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3月11日觀業字第10809043251號函辦理。
2 .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二、旅行業違反第27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復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第1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得辦理車輛包租及交通車業務。故依上開規定,旅行業除前揭法定之業務範圍外,不得經營其他非法定之遊覽車客運業業務,合先敘明。
3 . 邇來該局陸續接獲公務機關函詢辦理租賃交通車(遊覽車)勞務採購案,以載送機關員工、學校師生或競賽、表演、校外教學之交通接駁,是否得開放旅行業投標致生適法疑義,案經本局核復略以:「旅行業除經營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旅行業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非法定之遊覽車客運業(交通車接駁)業務。機關學校辦理租賃交通車(遊覽車)勞務採購,倘其僅係租用車輛提供交通接駁服務,因與旅遊尚無直接關聯,非屬前揭條例第27條第1項所定旅行業業務範圍,故旅行業不得為之;惟機關辦理員工旅遊,或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如有涉及設計旅程、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因屬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故旅行業自得為之。」,爰請各會員旅行社確實遵守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之規定,不得經營其他非法定之業務,如經查獲違反規定屬實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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