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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9-01-19 |
文號:
108032 |
主旨: |
為配合政府政策,防範非洲豬瘟入侵,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時,務必加強宣導出入境旅客勿違法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以免觸法受罰,請查照。 |
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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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月17日觀業字第1083000216號函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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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有損害國家利益行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同條第3項規定,旅行業之受僱人員有第1項行為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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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目前正值非洲豬瘟防疫期間,為配合政府各項防疫整備作為,以防患非洲豬瘟病疫於未然,請各會員旅行社及隨團領隊、導遊人員加強向出入境旅客宣導勿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違者將遭受重罰(可裁罰新臺幣100萬元)。另請各會員旅行社及領隊人員於辦理國人出國旅遊及執行帶團工作時,應避免安排前往國外疫區畜牧場所參觀,俾有效防堵非洲豬瘟發生及傳播之風險。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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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會員旅行社及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有自行或透過旅客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且經查獲者,除由疫政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查處外,該局亦將依前揭條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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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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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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