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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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8-11-14 文號: 107469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業務遇有交通部觀光局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應協請遊覽車客運業共同配合檢查,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1月13日觀業字第1073004001號函辦理。
2 .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主管機關對…旅行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行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37條之1:「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旅行業務…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據此,該局對於旅行業或非法經營旅行業業者及其租用之遊覽車,得視需要實施檢查或訪查,並請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3 . 為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該局依前揭規定,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加強指派稽查人員,不定期、不定點實施檢查或訪查,惟近期查有遊覽車駕駛人拒不配合受檢,並妨害公務之執行,相關案件已經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刑責在案。為維護旅行業、遊覽車客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業務應確實遵守前揭規定,且因遊覽車客運業者受雇於旅行業執行觀光活動,爰併應協請遊覽車客運業共同配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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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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