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
密碼:
   
發文日期: 2018-11-12 文號: 107459

主旨: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不得配合陸方招攬臺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1月8日觀業字第1070100484號函轉大陸旅行委員會107年10月25日陸法字第1070052098號函辦理。
2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臺灣人民進入中國大陸,不得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3 . 查中國大陸自本(107)年9月1日起核發我在陸民眾「居住證」,依前揭法規,旅行業者若配合陸方招攬臺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涉違法情事者,將依法查處,旅行業者不得從事此類行為,以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權益,並免業者觸法受罰。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