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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8-11-12 |
文號:
107459 |
主旨: |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不得配合陸方招攬臺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敬請查照。 |
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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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1月8日觀業字第1070100484號函轉大陸旅行委員會107年10月25日陸法字第1070052098號函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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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臺灣人民進入中國大陸,不得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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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中國大陸自本(107)年9月1日起核發我在陸民眾「居住證」,依前揭法規,旅行業者若配合陸方招攬臺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涉違法情事者,將依法查處,旅行業者不得從事此類行為,以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權益,並免業者觸法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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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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