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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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8-07-16 文號: 107297

主旨:
旅行業應依法指派或僱用合格導遊人員辦理觀光團體接待事宜,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7月13日觀業字第1073002532號函辦理。
2 .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3 . 邇來該局查悉多起旅行業指派非合格導遊人執行導遊業務,查旅行業所指派之服務人員,均係領用某觀光協會發給之「導遊證」,而非該局委託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所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該局重申相關違規行為已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並危及民眾旅遊安全,為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及維護旅客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指派導遊人員辦理觀光團體之接待,應確實認明相關接待人員係領用「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所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始合於前揭法規。
4 . 該局後續針對此類違規行為,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與密度,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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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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