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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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12-25 文號: 106567

主旨:
請各會員旅行社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業務,遇旅客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防疫措施及疫情調查案,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12月20日觀業字第10609231901號函辦理。
2 . 案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1月15日函有旅行社承攬自越南來台旅行團(67人)於106年10月31日自台中機場入境,其中2人有發燒症狀,經採血確認為境外移入登革熱群聚案件,隔天1名確診個案已進行防蚊防疫措施,另1名男性領隊正處病毒血症期間,仍隨團前往市區景點遊覽,直至11月2日亦被研判為登革熱確診個案,已造成該市登革熱次波感染風險。高雄市衛生人員在11月1日向該團執行疫情調查及相關防疫措施時,隨團導遊不僅未配合,甚至有妨礙衛生人員採檢工作之嫌,且旅行社及隨團人員未詳實告知旅客入境健康管理狀況且未依規協助感染個案就醫,遭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併依同法第70條規定裁罰。
3 .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團服人員旅途中應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又,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
4 . 請各會員旅行社確實依上揭法令規定,配合做好各項防疫措施及調查宣導防疫工作。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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