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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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10-23 文號: 106474

主旨:
近來適逢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畢業旅行)旺季,請各會員旅行社舉辦旅遊應妥適安排行程,依規定租用遊覽車及使用評鑑乙等以上之遊覽車公司之車輛,以確保旅遊安全及品質,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10月19日觀業字第1060919696號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10月5日路運綜字第1060120932號函副本辦理。
2 . 按針對國內一日遊旅行團,該局再次重申,旅行業者務必遵守106年2月22日頒布之「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至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國民旅遊專區查詢);復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第4款、第8款、第9款及第10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九、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十、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3 . 另該局前以106年9月22日觀業字第1063004340號函、本會以北旅字第106428號函諒達,鼓勵業者使用評鑑乙等以上之遊覽車公司車輛,爰一併宣導。
4 . 為維護旅遊安全及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督導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應給予遊覽車司機法定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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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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