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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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04-13 文號: 106154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代辦民眾護照申請時,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封底或內頁黏貼貼紙、增刪塗改或代簽他人文件,以確保國人出國旅行權益,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4月10日觀業字第1060906586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3月31日領四字第1067200165號函辦理。
2 . 據前揭來函,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鑒於護照係持照人在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倘旅行業者擅自於護照封面、封底或內頁黏貼旅行社廣告、姓名貼紙或代持照人於護照簽名欄位簽名,不僅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亦恐造成持照人持用出國或辦理簽證、文件查驗時,因護照外觀或內頁簽名判別真偽上產生困難,進而影響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國人海外各項權益。
3 . 另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違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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