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宣導摺頁(如附件),敬請查照。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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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3月24日觀業字第1060005417號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3月6日勞職綜4字第106100688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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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適用於各業,依該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及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上開相關措施另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及第324條之3,勞動部並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供業者參考運用,相關資訊可於該署法規專區/法規查詢/項下(http://www.osha.gov.tw/1106/1251/10159/)瀏覽。復查職安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自營作業者亦準用上開規定,故遊覽車駕駛及獨自承攬相關旅遊服務之領隊(導遊)等工作者,皆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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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有遊覽車於國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關於遊覽車駕駛或領隊(導遊)之工作時間過長等議題為各界所關切,為維護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雇主應考量駕駛、領隊(導遊)等從業人員,工作性質之特殊性,依職安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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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鑑於國內多數為中小企業,相關資源相對不足,為協助業者落實職安法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規定,該署於北、中、南區委託設置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免費提供中小型企業或勞工個人有關健康指導、諮詢、健康評估與建議等健康服務事項,若有過勞疑慮或勞工健康議題有關之需求,皆可向各中心尋求服務,如需其他相關健康管理之服務或資訊,亦可洽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68580。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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